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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应依据侵权责任法

分类:法律资讯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4-12-03

“七·二三”事故赔偿引关注

  业内人士称: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应依据侵权责任法

  据新华社最新消息,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赔偿协商工作取得进展。当地善后处理工作人员与遇难者林焱的家属初步谈妥,赔偿金额为50万元。这是此次事故中达成的第一个初步赔偿协商结果。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赔偿金将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由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总计人民币50万元。

  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来进行。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依据什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此前所引发的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最多获赔17.2万元”这个数额上。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发现,根据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运输企业对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统一都是15万元人民币,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加上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的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共计17.2万元。

  “铁路交通事故需要执行特别法律,即《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还有就是侵权责任法。”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张柱庭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北京律师赵钰涛告诉记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赵钰涛认为,以此次事故为例,首先,旅客乘坐列车,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保障旅客的安全是铁路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铁路部门的首要义务。其次,旅客在这起事故上并没有过错。再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铁路事故赔偿问题应当归属侵权责任法调整,这不仅是因为新法优于旧法,而且法律效力明显高于行政法规。

  “因此,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不应适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而应当适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赵钰涛说。

  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起淮也认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生效实施,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此次事故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而不是《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来对乘客进行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立法明显滞后”。张起淮说,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限额没有反映实际生活水平的增长,没有体现动车乘客高消费、高支出应得到高回报和高赔偿的特点,更没有与航空赔偿标准、公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矿难等赔偿标准相统一。

  对此,张柱庭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法理上确实存在一个问题,即乘用人赔偿责任限制。旅客乘坐列车是一个商业合同行为,强调风险共担原则,也就是说旅客在享受运输服务的同时也要担负起一定的风险,这样就产生了赔偿责任限制的制度。“这个制度并不只是我国有,其他国家也都有这一规定,但是我国的这一赔偿原则被批判为有行政垄断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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